(一)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及甲级的初审
一、项目名称
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及甲级的初审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八)《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九)《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37号令)。
(十)《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一定的资历和信誉,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年内发生1次的,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业务;2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不到位的,收回资质证书;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申请人单位,不得存在租证、挂证或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等情况;甲级设计单位根据申请行业的不同应独立承担过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1-3项或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2项,并已建成投产;甲级勘察单位根据申请行业的不同应独立完成过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3-5项或乙级项目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3-5项或乙级项目5项,且质量合格;
(四)具有相应的业务成果,设计综合资质应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设计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电脑、设计软件、绘图仪、晒图机等必要的技术装备;勘察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电法仪、深井泵、全站仪、水准仪、接收机、钻机、空压机、固结仪、载荷试验设备等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建立企业内部的质量认证体系,制度建全,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计甲级面积应为10000-500平方米,乙级500-125平方米,丙级125-75平方米;勘察甲级面积应为3000-1000平方米,乙级500平方米,丙级250平方米,劳务类150平方米;
(八)具有符合《工程设计质资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其他要求。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甲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厅长签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资质变更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完成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或甲级资质的初审)。
七、收费标准
厅审批办核发出图专用章和资质号章,企业按实际制作成本支付相应费用。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有关申报材料按住建部印发《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办理。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有关申报材料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7号)办理。
(三)所有申报资质企业应按省建设厅规定和要求,在申报纸质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有关要求见“网上申报操作规程”)。
(四)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附件材料(按资质要求应提供的其它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套;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单位业绩证明原件等。
(五)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系电话:0431-82752880。
(二)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及甲级的初审
一、项目名称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及甲级的初审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二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甲级资质初审的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厅长签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资质变更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凭受理通知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同时审批结果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完成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或甲级资质的初审)。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原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联系电话:0431-82752877。